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17〕56号
川办发〔2017〕5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川府发〔2016〕12号),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建造方式变革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激发市场活力,提高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加强政府政策引导和扶持作用,建立适合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市场机制。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整合市场资源、完善市场机制、激发市场活力、提高市场需求,充分发挥企业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
完善体系,整体推进。加快建立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技术体系、标准体系、市场监管体系和评价认定体系。遵循新型城镇化与城乡一体化、新型工业化和信息化发展规律,在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进程中,实现装配式建筑与成品住房、绿色节能建筑联动发展。
示范引领、逐步推广。支持成都、乐山、广安、眉山、西昌五个试点市加快发展,逐步在地级城市规划区内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省基本形成适应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市场机制和发展环境,在全省的房屋、桥梁、水利、铁路、道路、综合管廊、隧道、市政工程等建设中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30%,装配率达到30%以上,其中五个试点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35%以上;新建住宅全装修达到50%。
2025年,全省范围推广应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筑品质全面提升,节能减排、绿色发展成效明显,创新能力大幅提升,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企业。装配率达到50%以上的建筑,占新建建筑的40%;桥梁、铁路、道路、综合管廊、隧道、市政工程等建设中,除须现浇外全部采用预制装配式。新建住宅全装修达到70%。
二、重点任务
(四)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周边地域发展情况,加快培育能够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龙头企业和产业链重点企业。调整产业布局,支持原有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增加产品种类,扩大生产能力,实施技术和设备的引进和创新,实现技术和产品的升级换代。实施“引进”战略,围绕发展装配式建筑上下游产业链招大引强,积极引进实力雄厚的集团企业和龙头企业,开展投资和合作。发挥房地产开发企业集成作用,发展一批利用装配式建筑开发建设的骨干企业,提升开发建设水平。发挥设计、生产和施工企业的推动作用。到2020年,全省培育5家(其中成都市3家)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装配式建筑龙头企业,逐步在地级城市规划区内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的发展。鼓励成立包括开发、科研、设计、部品生产、物流配送、施工、运营维护等在内的产业联盟,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整合资源,实现融合互动发展。(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扩大应用范围。各地要制定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发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大力推广应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建筑结构体系,政府投资项目要率先采用装配式建筑,引导鼓励社会投资项目提高装配式建筑比例。根据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在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一定比例的装配式建筑,并逐年提高。(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列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六)完善标准体系。加快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地方标准和图集的制定。结合我省现行标准体系和抗震设防、绿色节能等要求,编制印发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装配式施工、装饰装修、质量检验、工程验收和评价认定等地方标准和图集。支持企业和团体编制标准,促进关键技术和成套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为标准规范。强化建筑材料标准、部品部件标准、工程标准之间的衔接。修订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等计价依据,每月发布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市场价格信息,完善装配式建筑防火抗震防灾标准,研究建立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和方法,逐步建立覆盖设计、生产、施工和使用维护全过程的装配式建筑标准体系。(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
(七)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度。建立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制定《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明确建设、设计、生产、运输、施工等环节的主要责任和监管措施。加强对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施工管理、监理等主要岗位人员和吊装、运输和部品部件安装等特殊岗位人员的培训考核。健全质量和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各方主体质量和安全责任。加强全过程监管,探索适合装配式建筑特点的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和监理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加强部品部件生产质量管控方式;施工企业要加强施工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和检验检测,完善装配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明确符合装配式建筑特点的施工图审查要求,以预制芯片等信息化手段为抓手,建立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
(八)加强信息化应用和管理。推广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设计方式,积极应用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统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推行装配式建筑一体化集成设计。提高建筑领域各专业协同设计、生产及施工管理的能力,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建设全过程的指导和管理。鼓励设计、生产和施工单位与科研院所、高校等联合开发装配式建筑通用技术软件,并组织有关技术骨干进行BIM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应用能力。(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九)优化部品部件生产。科学制定全省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各地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基地,降低物流成本。加强厂房设施设备的规划设计,最大限度提高使用效率。大力发展装配式通用部品部件,促进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信息化生产,优化物流管理,合理组织配送。积极引导设备制造企业研发部品部件生产装备机具,提高自动化和柔性加工技术水平。建立部品部件质量验收机制,确保产品质量。(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提升装配施工水平。引导施工企业研发应用与装配式施工相适应的部品部件吊装、运输与堆放、套筒灌浆、部品部件连接等施工技术,突破钢结构住宅三板性能、节点连接、抗裂隔音、露梁露柱等共性关键难题。大力开展与装配式施工相配套的装备、机具的开发和应用,提高施工效率。鼓励企业创新施工组织方式,加强施工动态管理,促进人、材、机相融合的施工管理模式。支持施工企业编制施工工法,提高装配施工技能,实现技术工艺、组织管理、技能队伍的转变,打造一批具有较高装配施工技术水平的骨干企业。(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一)实行集成化装修。实行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协同施工。积极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饰装修模式,促进整体厨卫、轻质隔墙等材料、产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的应用,提高装配化装饰装修水平。倡导菜单式全装修,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二)推广绿色建材。提高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比例。开发应用品质优良、节能环保、功能良好的新型建筑材料,鼓励综合利用产业废弃物生产砌块、建筑板材和多功能复合一体化产品。推广应用高性能节能门窗、夹心保温复合墙体、叠合楼板、预制楼梯以及成品钢筋,积极推进临时建筑、道路硬化、工地临时性设施等配套设施使用可装配、可重复使用的建材和部品部件。(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三)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投资工程应当率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要健全与装配式建筑总承包相适应的发包承包、施工许可、分包管理、工程造价、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制度,实现工程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及采购的统一管理和深度融合,优化管理方式。支持大型设计、施工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通过调整组织架构、健全管理体系,向具有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生产、采购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落实部门责任。各地因地制宜研究提出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出具体措施,确保发展装配式建筑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十五)强化政策支持。各市(州)结合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联合制发的《关于推进钢结构应用与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建发〔2016〕7号),制定配套的支持政策。鼓励各地创新支持政策,特别是要结合节能减排、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污染防治等方面政策,加大对装配式建筑的支持力度。在土地供应中,可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纳入供地方案,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对土地出让款可约定分期缴纳。同时,在人居环境奖评选、生态园林城市评估、绿色建筑评价,以及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天府杯评选等工作中增加装配式建筑方面的指标要求。(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十六)强化人才培养。加强装配式建筑的人才队伍建设。建筑企业充分发挥主体作用,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利用资源优势,改进教学模式和教学内容,加快培养装配式建筑的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产业工人队伍,着重在产品开发、设计、生产、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加大培养力度,为发展装配式建筑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七)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综合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发展装配式建筑有关知识和社会经济效益,提高社会认同度,营造各方共同关注、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3日
201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