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背景
2018年9月13日,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修正,调整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主管部门,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具体规定进行了调整和完善。2020年6月1日,《暂行规定》正式施行;2020年6月16日,住建部印发了《工作细则》。这两个文件从国家顶层设计层面规定了消防审验工作的总体要求、原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的具体内容、流程和监管方式等内容还需要各地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明确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制定目的
将国家关于消防审验的政策文件尚未明确但经工程实践检验可行的做法转化为地方政策,特别是对省市县三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审验职责划分、施工图联审、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消防查验、备案抽查比例等进行进一步细化明确,在做好与顶层设计文件有效衔接的同时,解决好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增强可操作性。
主要内容
(一)明确消防审验工作的总体要求
明确建设工程分为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分别实施审查验收制度和备案抽查制度;
明确省级和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工作职责、跨区域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的原则;
明确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审验工作;
明确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并共享相关图纸资料等。
(二)明确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工作
包括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要求、住建部门是否受理、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判断、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以及开展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相关规定,对于未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技术服务机构的责任义务等内容。
(三)明确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工作
明确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要求、住建部门是否受理、现场评定内容、出具消防验收意见的相关规定;
明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消防查验文件的内容、要求和式样;
明确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技术服务机构的责任义务等内容。
(四)明确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工作
包括建设单位申请消防备案要求、住建部门是否受理、抽查对象确定、现场检查及复查的相关规定,不同类型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等。
(五)明确档案管理工作要求
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案应参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列入城建档案馆统一管理等。
(六)明确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工作要求
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公示信息、办理时限,建设单位可优化提供带有电子签章的PDF图纸替代纸质图纸等内容。
《实施细则》将于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